案,兩起理為落差獨留家中墜亡幼童與情何有法理

  對過失犯罪的两起理情理为落差家長進行刑事追責,不僅是幼童一種懲罰,更是独留要警示所有家長摒棄監護孩子的僥幸心理。監護不隻是家中家庭私事,更不是坠亡簡單看著孩子。

  文/金澤剛(同濟大學法學教授)

  近日,案法重慶一名2歲2個月大的两起理情理为落差幼童從18樓墜樓身亡,引發廣泛關注。幼童據瀟湘晨報報道,独留孩子父親崔先生稱,家中當時自己將孩子安置在客廳沙發上看動畫片,坠亡孩子懷裏抱著最喜歡的案法被子。隨後他出門遛狗,两起理情理为落差到返回家中時,幼童前後共12分鍾。独留家中陽台欄杆高度超過一米,此前有一段時間安裝過簡易防盜窗,後來又進行了拆除,事發時窗戶沒關。法醫現場勘查推測,孩子可能是踩在陽台放置的洗澡桶邊緣,一隻手抱著被子翻出了窗外。

  這起悲劇令人心痛,而在相關留言區,不少網友認為家長獨留2歲孩子在家的行為反常,從已披露的信息中沒看出父親有多難過,因此質疑其行為是否為故意。據報道,警方目前告知家屬此事屬於意外事件,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,但家屬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。

  實踐中一旦有人死亡,原則上都應該考慮是否涉及刑案,又因為幼童缺乏自我保護能力,其從家中墜亡更容易引起是不是被他人所害的猜疑。相關接報回執單顯示,警方認定現有證據不構成刑事案件,目前仍在進一步調查中。

  此類案件,罪與非罪的界限為何?

  據此前報道,2025年河南固始縣一女子晚上外出用餐喝酒,將3歲兒子哄睡後,反鎖在屋內,並在沒有委托他人對孩子進行照看的情況下,她與朋友到酒吧喝酒後又去飯店用餐。次日淩晨2時許,孩子從五樓窗台處墜樓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孩子母親因過失致人死亡罪,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。

  可能在一般人看來,這類孩童墜亡事故都是家庭悲劇,是一種意外,而且屬於概率極低的偶發性事件。但目前看來,兩起事故中的家長所承擔的責任並不相同,其中差異的原因值得分析。

  對於這類事故,先要排除是否有人故意傷害,這一點調查起來並不難。比如崔先生稱現場監控等均能證明事發時他不在家,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虐待行為。單純依據當事人的事後表情,不能推斷其存在犯罪故意。人的性格與承受能力不同,心理素質和精神狀態也有差異。

  在排除故意之外,關鍵要看家長對孩子墜亡是否存在過失的心理態度。根據刑法規定,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,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,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,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,是過失犯罪。過失犯罪,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。

  對於兩三歲的孩童,家長的行為和職責是監護,而監護首先是要保障孩子的安全,預防危及孩子生命安全的結果發生。無論是出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,還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,導致發生了危害結果的,都可能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(前者為疏忽大意的過失,後者為過於自信的過失)。

  崔先生稱當天自己被警方帶走,接受了調查。警方認定該事件為意外事故,當晚就準予他離開。原因可能是,考慮到孩子父親出門遛狗的時間隻有十幾分鍾,加上2歲小孩借助他物翻出陽台的可能性較小,因此不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,也不構成過於自信的過失,屬於刑法規定的缺乏主觀罪過的意外事件。

  另一案則不同。據固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,涉案母親明知房間窗戶不能上鎖,存在安全隱患。而且她外出喝酒用餐時間長,晚上11點外出、次日淩晨2點孩子墜樓,在這麽長時間裏,孩子醒來尋找母親的可能性很大。

  作為孩子身邊的親人,母親對安全隱患的存在、對孩子醒來會找她的可能性,應該有明確認知。這種情況下,即使她沒有預見自己的監護行為可能導致孩子墜亡的後果,那也是疏忽大意所致,應該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。

  兩起幼童墜亡悲劇,都反映出監護責任落實的疏漏。有幼童的家庭要時刻牢記排查家中各類安全隱患,最大限度減少兒童意外事故的發生。

  對過失犯罪的家長進行刑事追責,不僅是一種懲罰,更是要警示所有家長摒棄監護孩子的僥幸心理。監護不隻是家庭私事,更不是簡單看著孩子。唯有看護責任一刻都不鬆懈,才能真正防止出現孩子翻越窗戶或欄杆的那幾分鍾。

  編輯 趙瑜 審核 官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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